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留学服务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中出现的各类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事务办公室下设留学服务中心,统筹全校各项留学服务工作,以更好地为教学单位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留学服务。
第四条 留学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出国留学政策、各国教育制度、专业、入学条件、入学程序及签证申请等;
(二)协助学生在签约中介机构办理留学相关手续并监管中介机构的留学服务工作;
(三)与已赴国外的学生保持联系,跟踪学生在国外学习及生活情况,协助学生与所在院部沟通联络。
第五条留学服务中涉及中介机构的部分,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协议,与学校签约的机构须具有留学中介服务资质。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教职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入非签约中介机构从事我校签约的合作高校的留学服务活动,也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为非签约机构提供从事相关活动的场所。
第七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监管。校外中介机构在我校发布、张贴有关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及进行相关宣传活动,须经学校行政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