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的宗旨是扩大学生视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并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学术交流。为规范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校内单位开展组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获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为我校各教学单位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办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承办单位除收取必要的管理费外,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承办单位应对项目涉及的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内容、学生安全等事宜负责。
第四条 不涉及学分认定的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涉及学分认定的项目,须先由教务处提出学分认定意见,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参见教务处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须加强项目管理,应有专门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赴国(境)外组织项目实施。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条 校内多个单位申请同一类项目时,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对其申请报告中所提及的国内外合作机构的资质、学生反响、社会声誉及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结合申请单位的专业情况、既往项目的执行情况等综合考察,择优选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组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除立项申请外,还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国内外合作机构的资质证明、具体日程和活动内容、参与人员、基本条件、具体组织方案及预期效果等。该项工作需在出行前一个月完成。
第八条 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工作的立项和审核工作采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首办负责、限时结办”制,从收到立项申请到审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表
2.家长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