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我校国际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确保我校国际交流专项经费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由国际课程班学费收入、留学服务管理费收入、境外合作大学返还管理费和学校拨款构成。
第二条 国际课程班学费收入的学校分配部分以及境外合作大学返还管理费全部进入学校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中介机构支付学校的留学服务管理费中,学校分配70 %,学院(部)分配30 %。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的80%用于设立“骨干教职员境外培训、研修基金”以及“引入海外专家专项基金”,其余主要用于学校开拓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条 学院(部)国际交流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学院(部)国际交流活动、教职工的境外培训、进修以及邀请境外专家来院(部)讲学。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专项经费支出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